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高某在超市购买饼干,给的赠品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高某起诉超市索赔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不仅判超市给高某的赠品退货,同时还要赔偿高某500元。
赠品没生产日期
消费者索十倍赔偿
2015年9月,高某在沈阳一家大型超市购买江中猴姑酥性饼干336g盒装6盒,每盒55元;猴姑酥性饼干720g盒装2盒,每盒99元;猴姑苏打饼干(咸味)720g盒装1盒,每盒99元,共计花费627元。
购买饼干后,高某发现作为赠品的江中猴姑饼干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认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高某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返还购物款627元;同时,十倍赔偿其经济损失6270元。
超市称生产日期易被擦掉
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不同意对高某的商品进行退货,也不同意其十倍赔偿的要求。
超市称,他们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为正规企业生产,授权生产单位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福建省正鸿富食品有限公司,这两家单位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均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内的小包装上标注了生产日期,并且高某所购买的商品也在商品的保质期内,涉案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高某所称赠送的同类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是因为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采用喷墨打印的方式,用湿巾容易擦掉,所以并不存在销售无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
超市没能证明已标注生产日期
被判退货并赔500元
法院一审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超市销售的饼干及赠送的饼干均应标注生产日期。现案涉赠品饼干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令高某对购买案涉赠品产生错误的认识,超市销售这些赠品构成了欺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高某仅就赠品买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所购买赠品货款的三倍要求赔偿。
高某所购赠品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且仅仅指出上述赠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因此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超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案涉赠品时已经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高某返还超市购买的9小袋赠品饼干,超市返还相应货款;同时,超市赔偿高某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