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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食药监局:粽子剥开常温下别超2小时

2016-06-09 昆明日报 540 0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徐婕报道 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即将来临,也是人们食用粽子的高峰时期,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示消费者在选购、贮存、烹
本报讯 记者徐婕报道 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即将来临,也是人们食用粽子的高峰时期,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示消费者在选购、贮存、烹煮和食用粽子时,应当注意: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剥开的粽子放在室温下不得超过2小时。
昆明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或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散装粽子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对于真空包装类和速冻类粽子,购买后按照标签所示方式保存,并按照标示食用方法加工食用。散装粽子注意适量买入,最好是现吃现买,避免粽子变质。冷藏或冷冻过的粽子,要彻底加热,吃剩的粽子不要反复加热,不要食用馅料已发酸、发苦或口味不正的粽子。
消费者如果发现购买的粽子和生产经营粽子的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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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食品安全

抽检信息公布制度
本报讯 记者徐婕报道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管理及公布工作,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规定,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总体情况、所有批次检验结果,要坚持预防为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布准确、客观、及时。
《制度》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循谁组织谁公布的原则对外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经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对异议处理未完成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暂缓公布,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公布的信息,不予公布。还对信息公布的审批程序、内容、频次、渠道、形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违反制度的情形和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制度》的出台,是云南省食药监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效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靶向性和针对性,有效预防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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