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彪 通讯员/许魁)为争取订单,龙门县福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生产、销售含非食用物质硼砂的“迷你枧水粽”食品,日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黄胜作出吊证并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工作的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0日,黄胜为了争取广州湖景海鲜城的粽子订单,决定在其公司生产的80只“迷你枧水粽”内擅自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作为样板送至湖景海鲜城。经检测,该80只“迷你枧水粽”的硼砂含量为60.3mg/kg。
2015年6月11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这一情况,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转由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核查处理后,龙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年后的2016年6月3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相关规定,依法对违规生产、销售含非食用物质硼砂的“迷你枧水粽”食品的龙门县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龙门县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法人代表黄胜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将该公司列入食品药品“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