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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业盐腌大头菜被公诉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06-03 广州日报 419 0
核心提示: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荐轩)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使用工业盐腌制大头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荐轩)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使用工业盐腌制大头菜并销售的被告人何某英提起公诉,以打击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何某英从一名身份不明男子处购入一批工业盐(日晒盐),在其位于中山市阜沙镇的工场内用于腌制大头菜,并销往临近镇区的市场。2015年1月5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上述工场内将被告人何某英查获,当场缴获大头菜成品50千克、大头菜半成品3500千克及剩余工业盐1吨。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检测,上述被缴获的工业盐符合《工业盐》日晒工业盐二级要求;碘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要求。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何某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制作大头菜,无法提供上述日晒盐的合法进货来源,其使用工业盐加工腌制大头菜的行为,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据参与案件调查的检察官介绍,工业盐的主要成分为亚硝酸钠,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制造染料、防锈剂、印染及漂白等方面,具有强毒性,能引起急性中毒,还会致癌。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悉,检察机关将继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尽量到正规的市场、超市等场所购物,避免购买、食用工业盐腌制的食品,发现疑似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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