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乳制品和含乳饮料食品安全监管,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区开展乳制品和含乳饮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乳制品和含乳饮料专项整治,实现我区乳制品和含乳饮料食品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监督抽检合格率显著提升,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
二、工作时限
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局工作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和含乳饮料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主动防范,力争将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生产经营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
(二)生产环节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用规范》规定,组织开展对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掌握企业生产状况和食品安全情况,要求企业认真查找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先行试水,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飞行检查,重点针对奶源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上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实施,是否有明显缺陷。按照“五个严格”的要求即:严格原料乳收购标准、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配方生产、严格加工区空气洁净度、严格出厂检验,实施专项整治。同时开展标签、原料和添加剂等备案工作,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
(三)销售环节严格经营许可和有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经营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其经营许可项目。
针对经营乳品和含乳饮料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乳品经营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源不明和过期、变质的乳品和含乳饮料,要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各项制度有效运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企业自查、产品追溯等制度有效运行,坚决防范生产企业因管理松懈,利益驱动等原因发生超范围生产乳制品、未经检验上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等事件。一是要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的备案考核,确保其切实履行职责;二是要继续实行乳制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开展年度审计,督促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整改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是确保乳制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确保发生问题产品时,有效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实现电子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追溯演练,确保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并不断完善,提挡升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强化关键控制点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乳制品和含乳饮料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
(五)继续开展抽检监测和隐患排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好)要求,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经营监管和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开展四个方面隐患排查。一是原料乳中黄曲霉毒素和致病菌隐患;二是各种辅料污染隐患;三是发酵乳、灭菌乳、调制乳的辅料投料控制隐患;四是原料进货和成品出厂检验隐患。同时,要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监测项目,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六)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特别是企业检验人员要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严把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关。
四、总结上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内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生产经营企业一年以来监督抽检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并结合三个月整治工作情况,分析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不足,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效监管机制。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和《2016年乳制品和含乳饮料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自治区局邮箱:spsc@gxfda.gov.cn。联系人:周艳英,联系电话0771-588250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