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5月25日电 (彭维萍)2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5月17日至20日期间,该院连续批捕8名“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
城关区检方通报“毒鸡爪”案称,2016年5月7日,该区食药监局接到电话举报,王某4岁儿子因食用木塔巷某卤制品店的卤鸡爪,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并休克,正在医院救治,要求查处。
检方派员介入案件后查明,犯罪嫌疑人党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将其移送城关公安分局查处。
经公安调查核实,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党某在生产、加工、销售卤制品时,为了卤制品的“味道、卖相”,添加过量亚硝酸钠。经城关区疾控中心检测,党某所销售的卤鸡爪检出亚硝酸钠成分达9574.20mg/kg(国家标准<30mg/kg),超标319倍。
王某的儿子经医院诊断为细菌性食物中毒、休克。另据举报,有一名1岁女婴因食用该店卤制品后亦出现中毒症状,正在医院救治。
2016年5月18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党某批准逮捕。
同时,城关区检方介绍辖区“假避孕药案”相关情况。2016年5月初,兰州市公安局不断接到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兰州多家成人药品店出售的毓婷、司米安等药品疑似假冒其品牌的伪劣药品。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营成人用品店的罗某、赵某等7人均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金钱利益,通过非法渠道低价购进假避孕药后在各自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充当正规药品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涉及的药品有仿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司米安(米非司酮片)等避孕药,严重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
5月17日至20日,该院相继对罗某、赵某等7人以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
对此,城关区检察院办案人袁睿向民众普法:《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件,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这意味着,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生产、销售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也关乎民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的整体安全。”城关区检方透露,该院1至5月已提前介入侦查此类案件5件6人,其中批捕4件5人,不批捕1件1人,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9件10人。
最后,检方呼吁民众积极举报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线索。举报电话为: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0931—8236315(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