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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吴承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最高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6-05-12 新华网 308 0
核心提示: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方玮晴)5月11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十大乳业谣言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发布会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知
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方玮晴)5月11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十大乳业谣言”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发布会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吴承志从造谣者与谣言传播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为大家做了现场解读。
吴承志提到,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三种责任形式:第一种是民事责任,第二种是行政责任,最为严重的是刑事责任。
吴承志表示,网络谣言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侵害我们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去年有一个“娃哈哈AD钙奶含有肉毒杆菌”的网络谣言,被证实是虚构的。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娃哈哈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在民事责任法律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同时,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力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权利被侵害者,可以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侵害。
行政责任方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等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网络谣言的行政责任,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权要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整改,甚至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方面是刑事责任,这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的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要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互联网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组织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在信息网络上将涉及他人原始的信息进行篡改然后进行散布的,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实然后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的,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予以论处。
对于被侵权的公民或法人,吴承志给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针对网络谣言,可以采用将侵权网页信息截图并申请公正处予以公正的形式,固定证据;第二,通过技术手段主动获取证据;第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第四,采取主动辟谣的措施,例如将涉及谣言的产品送到具有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然后通过权威的媒体或者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将检测报告公之于众;第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第六,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体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七,对诽谤的犯罪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向所在地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举报。
吴承志强调,公民或法人作为权利被侵害的受害者,应当敢于主动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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