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8号公告,订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订定之。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注明“供食品接触用途”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食品接触面含塑料材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注明其为供重复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四、食品接触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料材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注明勿与高油脂且高温的食品直接接触或等同意义的警语。
规定总说明及逐条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