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号公告,修正“应标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并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应标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
一、 食品接触面含塑料材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贩卖前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标示。
二、 自生效日期起制造的产品适用本规定。
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