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一商店因“一时疏忽”销售3包总价值15元、过期一个月的面包,被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近日,该超市履行了处罚决定,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今年1月11日,即墨市食药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即墨北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一家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有寿光市某食品厂生产的3包过期面包。”即墨市食药局相关负责人说,3包面包每包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保质期30天,现场检查时已过期一个月。
商店负责人称因平时店里很忙,没在意面包是否过期,所以就一直放在货架上销售没有及时撤柜。据介绍,每包面包标注的零售价格为5元,3包面包总价值为15元。商店负责人称,之前销售的同品牌面包都在保质期内,那些过期面包属于滞销产品,已有一个多月没对外出售了。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今年3月7日,即墨市食药局对该商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日前,该超市履行了处罚决定,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及时发现保质期临界的产品,并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据即墨市食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旦销售经营过期食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新闻延伸:
买到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十倍赔偿
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即墨市食药局相关负责人说,执法部门除了对违法经营者给予相应处罚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宋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