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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出新《食安法》首例“禁入”罚单

   2016-04-14 中国质量报4060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王 嘉)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北京市通州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虚假标注食品标签问题,被依法吊销食
    本报讯 (记者王 嘉)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北京市通州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虚假标注食品标签问题,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5年内禁止入行。这是北京食药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作出的首例“吊证”,并对当事人予以从业资格处罚的案件。

    2015年11月,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卤蛋、包子、紫薯包等食品,核查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时还发现该企业曾多次销售生产日期“早产”的菜团子、枣窝头、白豆沙包等食品。上述食品共涉及12个品种,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据通州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介绍,该企业长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雪峰,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货值金额不到万元就受到“吊证”并“禁入”的处罚是否过重?对此,北京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表示,食品标签“早产”、过期食品偷改标签,是屡禁不绝的“行业潜规则”。过去,因为这一类案件的货值金额不大,检测结果也往往合格,受法律法规限制,多是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惩处力度不足。

    而新《食安法》处罚依据考量的是违法性质的严重性,并不仅限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量。食药监局表示:上述企业10余个品种长期存在着标签造假的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丧失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底线,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而处以“吊证”并“禁入”的严厉处罚。

    北京市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唐云华表示,上述企业的处罚信息和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将移交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网,从而对当事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限制。下一步,北京市食药监局还将修订《北京市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行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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