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大力规范餐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照《关于在全市建立并实施“清单式”餐饮服务单位内部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每天开展自查,记录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或厨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含8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许可。
三、网络等供餐服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从事供餐服务
(一)必须有实体店,即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备案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不提供现场餐饮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就餐场所)。
(二)不得配送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鲜榨自制饮品和裱花类糕点。
(三)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或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六)鼓励网络供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实现电子化管理,加工制作场所和加工过程可在网上同步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