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GB 10621—2006)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