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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2016-03-2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423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发布日期】 2016-03-22【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GB 10621—2006)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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