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盐业经销商、盐务局职员旁听
怀宁县是肠衣之乡。 3月17日上午,怀宁县法院3号法庭座无虚席,除了肠衣企业老总,省内多地盐务局职员及盐业经销商也前来旁听。
三原告聘请了有“中国盐业反垄断第一律师”之称的上海律师邹佳莱代理,其曾代理全国首例胜诉盐务局案。原告称,第一被告怀宁县盐务管理局执法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处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第二被告怀宁县政府是“官官相护”的复议,要求法院确认怀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撤销怀宁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企业的实际支出。
当天的庭审只有两个多小时,但双方唇枪舌剑,主要围绕两大焦点展开辩论:一是怀宁县是否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质疑]盐务局有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怀宁县盐务局自认为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这是极其错误的”,原告代理律师邹佳莱的话让旁听席为之一震,“怀宁县盐务局是在盐业公司体制上加挂了一块牌子,首先它不是政府组织体系之一的机构,其次它不是行政机关。”
怀宁县盐务局出示了怀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表示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地、市、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邹佳莱话锋一转,“法条我承认,但说你是行政机关要拿出依据,怀宁县盐务局局长不是人大任命的,不是县政府任命的,不是公务员身份,交纳的是企业社保,怎么认定你是行政机关?”他说,怀宁县编办没有怀宁县盐务局的“三定方案”(定人员、定机构、定职能)。
这时,第一被告代理律师高高举起两本怀宁县盐务局执法人员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它的发证机关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他打了一个比方:“我有身份证,难道我还要证明我父母结婚是合法的,才能证明我是人?”
[辩解]盐务局:查处本案是为了群众健康
原告律师认为,怀宁县盐务局因为没有执法证件,所以执法程序全部不合法。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明确规定,盐业行政执法应当持有“中国盐政检查证”和“中国盐政检查”章,而被告这两个证都没有。另外,我国食盐实行专营,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不是专营,本案肠衣盐没有专营许可证,这就表明被告无管理职权。
原告方说:“被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左手是盐务局,右手是盐业公司,执法目的值得怀疑。盐业公司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用这个钱去执法,能公平吗?为何也是中盐总公司的肠衣盐,江苏能提供300多元的盐,你们不行?”
被告表示,我省一直将肠衣盐作为食品加工用盐的一部分,由盐务部门组织供应并进行市场监管。他们对本案的查处,是为了确保群众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意义]安徽省肠衣盐价格砍掉近四分之一
就在民企、盐务局公堂上针尖对麦芒之际,法庭外出现了缓和迹象。 3月23日,安徽商报记者获悉,在该事件推动下,20年未变的我省肠衣盐“官方定价”首次破冰,从每吨860元降到每吨650元。
怀宁县肠衣企业老板王二龙告诉记者,本月中旬,公司突然收到怀宁县盐业公司“关于调整肠衣盐供应价格的通知”,称为落实省盐业总公司文件,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肠衣盐批发价格由原来的860元一吨调整为650元一吨。他还收到怀宁县盐务局长的短信,祝他生意兴隆。
23日,怀宁县盐务局长王家宁向记者证实此事。王家宁坦言,比较周边,怀宁的肠衣盐价格确实高了。他们向省市盐务局打了专题报告,希望重新核定肠衣盐供应价格。省盐务局向省物价局发文,取消省市调拨,不再加价。“取消了省到市、市到县两级的调拨价总计210元”,王家宁说,虽然降价不少,但仍有点偏高,“不过我们在一步步地走,今年4月省盐务局还将召开肠衣盐进价招标会,届时肠衣盐批发价可能还要下调”。据了解,这是1996年省物价局核定肠衣盐价格后首次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