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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2016-3)

2016-03-23 厦门WTO工作站 198 0
核心提示:2016年3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雷竞技ap官网入口 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92993A号公告,修正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部分规定,并自2016年

2016年3月1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雷竞技ap官网入口 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92993A号公告,修正“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部分规定,并自2016年6月1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修正甲、禁止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二项“国家或地区字段”规定,将“琉球”修正为“日本(冲绳县、鹿儿岛县萨南诸岛及东京都小笠原群岛)”。

二、修正甲、禁止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二十八项“植物名称及其部位栏”规定,将不含果梨之腰果、板栗、榛果、山毛榉及美洲白橡鲜果实予以排除。

三、修正甲、禁止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五项、第三十七项至第三十九项、第四十二项、第五十一项及第五十二项“植物名称及其部位栏”规定,将不含果梨之腰果予以排除。

四、修正甲、禁止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二十九项“植物名称及其部位栏”规定,增列七十六种昆士兰果实蝇的寄主。

五、修正甲、禁止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三十五项“植物名称及其部位栏”规定,增列四十四种桃果实蝇的寄主。

六、删除甲、禁止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五十五项Xylella fastidiosa检疫规定,并增列乙、有条件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三十八项Xylella fastidiosa检疫规定,增列伊朗、土耳其、意大利及加拿大为发生地区,并修订寄主植物范围。

七、增列乙、有条件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一点第三十七项梨花枯病(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规定,并明定日本及中国大陆产梨接穗应分别依“日本产梨接穗输入检疫条件”及“中国大陆产梨接穗输入检疫条件”办理输入,另增订“日本产梨接穗输入检疫条件”。

八、增列乙、有条件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二点第十六项越南产白肉种红龙果之检疫条件,并增订“越南产白肉种红龙果(Hylocereus undatus)鲜果实输入检疫条件”。

九、修正乙、有条件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六点自各国输入百合、唐菖蒲与大理花种球检疫规定,荷兰及智利产百合种球的输入应依“荷兰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及“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办理。

十、修正乙、有条件输入之植物或植物产品第十点检疫有害生物清单,增列昆虫类及真菌类各二种,细菌类一种及杂草类十九种。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部分规定”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00

“日本产?接穗输入检疫条件”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01

“越南产白肉种红?果(Hylocereus undatus)鲜果实输入检疫条件”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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