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通讯员王晶)市民徐先生在
乌鲁木齐
一家大型商场买了15960元的
白酒
,发现白酒单瓶
包装
上无
生产日期
,他认为这违反《
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并质疑酒的质量问题,将酒厂和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近日,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经法院审理,徐先生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未支持其诉求。
法庭审理中,白酒生产厂家称,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标识、标签明确显着,且每箱上已粘贴含生产日期、检验员号等信息,每瓶瓶盖上也喷有生产日期和生产序列号,此外还有“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盒”的标注。因此完全符合《
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酒属于预包装食品,符合法律中关于“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情况,因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