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小刘,瞄准超市过期火腿,买来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十”,但结果并未如他的意。
90后的小刘,是陕西西乡人,租住在温州,是一“打假团”的成员。去年8月24日,他在市区一家超市发现货架上的金华火腿生产日期是2015年2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保质期已经到了。
第二天上午,小刘就去该超市买了一盒上述火腿,之后,他又去买了两次,三次加起来,他一共花了804元。
随后,小刘拿着买来的这些未开封火腿,就立马奔向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这家超市卖过期食品,但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无果。
小刘认为超市漠视消费者权利,便将超市告至鹿城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80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040元,总计8844元,并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费总计500元。被告的超市老板说,小刘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购买,超市已经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了,他们愿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十倍价款。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超市售卖的火腿确实已经超过了标签标明的保质期,一审判决超市退还小刘货款804元,酌情支持交通费、误工费200元,由超市承担,驳回了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为何法院没有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十倍赔偿金法则的适用条件是,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八项内容。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应当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
案件中,小刘从始至终都没有打开过所购买的火腿进行食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过期火腿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