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调解不成,消费者告上法院
2015年4月底的一天,田女士到潍坊市高新区某超市内购买了7瓶茅台酒送给亲友,共计货款近1万元。送上昂贵的名酒,本来是为了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心意,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亲友传来消息,酒喝起来口感不对,很可能是假的。这令田女士十分尴尬,也十分气恼。
为此,她找到出售茅台的超市经营者张女士,要求对方退款并支付赔偿金,但未能如愿,遂将此事投诉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取得田女士所购买茅台酒的样本后,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没多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实,田女士购买的茅台酒被判定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无果,田女士将销售假酒的张女士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5倍赔偿款近5万元。
法院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时,张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出售的茅台酒是假货,该酒是给她供货的酒水销售人员送来的。她并不是有意出售假酒,因此只能退还货款,并给予少量补偿,5万元的赔偿实在太高。
产售不安全食品,最高可十倍赔偿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于张女士销售假茅台并未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经双方同意,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田女士同意以张女士当庭支付2.5万元赔偿金的条件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