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草一广州销售商因虚假宣传败诉,被法院判赔3倍货款。
广东省广州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百公司”)因销售青海春天生产的“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宣传内容,被法院终审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上诉被驳回,须退还货款以及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款。
2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终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书电子版文本。
这份文号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80号”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原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4日判决广百公司须向消费者郑绍锋退还货款9998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29994元。
郑绍锋告诉澎湃新闻,此前他对于极草产品并无了解,“当时买来是准备送人,送人以后对方说不需要,叫去退,找了三次、发了四次短信(商场)都不退,后来又听人说这个产品有问题就进行了诉讼。”
2015年1月,郑绍锋以涉案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非法使用药品原料,非药品、保健食品直接或变相作为药品、保健食品等进行非法宣传为由,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且广百公司承担3倍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百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是否对郑绍锋存在欺诈行为。
郑绍锋向法庭提供了有极草产品总监的签名宣传信函、“冬虫夏草,现在开始含着吃”宣传手册等证据材料。上述宣传材料当时由广百公司销售人员赠与。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信函及宣传手册列举涉案产品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的辅助医疗应用方法,性能、功效的描述及用语过于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对于治疗疾病尤其是当前并无有效治疗方法的恶性肿瘤、糖尿病等具有重大疗效,且广百公司并未能就相关的治疗方法的科学依据举证,相关内容也远远超出药典中关于冬虫夏草作为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作用,极容易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性能、功效产生误解。
另外,原审法院认为,因涉案产品供人食用,其性能、功效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因素之一,如性能、功效与商品实际不符,确会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百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严格审查所销售的商品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义务,广百公司销售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的涉案产品,应视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郑绍锋构成欺诈。
被认为“既不是食品,也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的极草,争议不断。
据新华网北京4月 29日报道,王海举报极草涉嫌虚假宣传一案有了调查结果,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据青海春天法务部介绍,同期涉及极草的几起诉讼案也有了结果。2015年初天津关于极草产品的诉讼案件,原告在青海春天公司拒绝接受任何调解的情况下,庭后随即撤诉。2015年4月中旬,浙江、湖南两原告关于极草身份请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分别被当地地方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