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越南油案一审宣判无罪後,23日于台中高分院召开二审准备程序庭,对于顶新越南进口猪油是否符合人体食用标准,食药署在一审判决後却又出具一份总极性化合物超标的检验报告,被告顶新制油前总经理常梅峯痛陈,食药署此举是「栽赃、造假」,律师也表示,食药署在媒体上已经表明是为了配合检察官上诉,所以出具的新报告欠缺客观性,是黑箱作业下的检验报告,法院及当事人在事前事後均不知情,就是黑箱。
对于23日开庭前,高分检大动作发稿痛批彰院一审判决护顶新,此举也遭顶新律师反打脸,认为高分检不仅没有提出确实的犯罪证据,反而老调重弹批评一审判决,甚至提出彰检漏洞百出的证据作为起诉依据,不顾证据真实性、仅诉诸人民情感,透过媒体散发不确实的说法,令人遗憾。
对于高分检提出越南大幸福公司负责人杨振益行贿以取得造假检验报告一事,顶新律师在开庭前受访表示,彰检到越南调查时当场向vinacontrol检验公司表示,非常认同与赞同他们的专业能力,並未质疑检验报告内容。如今高分检是在对证据内容不清楚的状况下再提出此议题,甚至所引用的杨振益证词,已在一审审理时勘验並证实是在彰检不正当的讯问所说出,並不具证据能力。
一审法官做出无罪判决後,外界期待二审检察官重新审视一审起诉争议点与判决书,並提出证据证实被告犯罪事实。然而,顶新律师表示检察官在判决後却又声请函询食药署,想再问一次「饲料用油」及「食用油」的分别,但一审的专家监定人食品工业研究所主任朱燕华已作证二者仅是「用途别」,跟原料来源无关,二者都必须来自健康无病之猪屠体。
本次开庭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包括请法院向越南司法机关询问,彰检一审时私赴越南蒐证所取得之证物在越南法上有无证据能力,此项声请被顶新律师视为是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因为境外取证的证据能力应由案件裁判国认定,意即即便在越南蒐证,但应是由我国法律认定是否有证据能力,而非越南法。
为了证明顶新油品的品质,顶新制油前董事长魏应充开庭前再次向媒体强调,自家生产的油是好油,员工和家人都吃,他绝对不会做出对不起国人健康的事。律师也特别举出顶新屏东厂油品照片和媒体误植的「恶心回收油」对照图,表示因为媒体的误植,导致普遍民众对顶新油的错误印象,其实真正的顶新油颜色乾净,非病死猪或回收油,重金属、酸价等检验也都合格,律师还提出当初进口时食药署抽验通过、並核发的「输入食品许可通知」证明油品安全无虞,也再次强调,越南大幸福公司具备生产销售食用级动物性油脂的营业执照,所售油品非外界误解不可供人食用的饲料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