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在制作烤鸭时放入超量亚硝酸盐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2009年以来,被告人白某某一直在东皇镇九龙山制作烤鸭。 为祛除血水,被告人在明知亚硝酸盐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烤鸭时放入超量亚硝酸盐,其妻王某负责在佳和市场烤鸭店销售。 2015年2月16日,市民袁开某在该烤鸭店购买了两只烤鸭,并在当日下午及次日食用后,造成5人当场出现呕吐、头晕、昏迷,经县医院诊断系亚硝酸盐中毒。 后经县疾控中心检测,袁开某购买的烤鸭为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其含量达500mg/kg,从王某处扣押的烤鸭亚硝酸含量达300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法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依照刑法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