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2月19日讯 因食品标识缺失,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日前,哈尔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据《食品安全法》,商家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2014年2月13日,哈尔滨市消费者丛先生在位于香坊区一购物广场购买了由吉林省丰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大荒牌金麦胚乳60罐,每罐7.2元,合计432元。在食用过程中他感觉口感一般。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标签说明配料表上介绍含有氢化植物油,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丛先生诉称,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北大荒牌金麦胚乳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氢化植物油,但未标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丛先生认为商家销售不合格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10倍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2015年8月,丛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
商家认为,该食品进货时有产品合格证,且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对消费者并无人身伤害,产品标签缺失不能证明该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此外,《食品安全法》中关于10倍赔偿的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是经营者销售了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规定,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法院认为,销售商有严格审查所售食品相关内容是否合法的义务,销售营养成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