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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食药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探路

   2016-02-13 新京报6090
核心提示:■ 社论  检察院公益诉讼的确突破了传统诉讼的框架,很多细节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其中法律空白点、民权与公权、司法权与行政权
    ■ 社论
 
  检察院公益诉讼的确突破了传统诉讼的框架,很多细节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其中法律空白点、民权与公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再平衡,都有待在实践中摸索。
 
  在农历新年前夕,最高检开出了任务清单:检察机关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将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于是,《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新闻,挂在了大年初一的新闻网页上。要对此做出解读,还得了解“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在整个检察院公益诉讼改革中所处的地位。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广东等13个省份展开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其中明确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案件范围,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但根据去年底最高检晒出的第一张“成绩单”,作为检察院公益诉讼两大主要案源——环境污染、食药安全案件,前者进展较快,占到了案件的大头,而后者进展较慢。所以,这次最高检明确试点检察机关在新年里探索提起食药监的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希望能在“第二战场”有所突破。
 
  从整体上解读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改革的意义,就会发现,在现阶段的试点还在于“探索”。
 
  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国家队”,有着民间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不具备的优势,包括专业的取证、诉讼能力,人财物的配备。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药领域犯罪、监管渎职犯罪,以及督促行政机关立案的“间接监督”之外,如果能够启动行政、民事的公益诉讼,直接通过起诉要求不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向食药领域的无良企业索赔,以“直接监督”“直接起诉”模式介入涉及公众利益案件,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检察院公益诉讼的确突破了传统诉讼的框架,司法权-行政权的边界,很多细节需要在改革中探索,才能让理想照进现实。就拿对食药企业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来说,这是代表受害于有毒食品的“沉默的大多数”提起诉讼,让无良企业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对广大受害者做出赔偿,让无良企业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但是,真要实施公益民事诉讼,还有不少法律空白点,需要检察院自己来摸索。比如,获得赔偿如何分配?是直接没收入国库,还是分配给受害人。如果是前者,很难体现公益诉讼的“民事”意义;如果是后者,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之前没有像行政机关那样有分配“善款”、救济受害者的经验。这些林林总总的问题,也是检察系统之前稳健推进公益诉讼改革的原因所在。
 
  检察院公益诉讼,特别是直接代表受害者向违法的食药企业提出民事诉讼,还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法律空白点、民权与公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再平衡,都有待在实践中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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