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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名个体户制售双氧水泡出的“毒牛肚”

2016-01-27 沈阳晚报 171 0
核心提示:为让食品看上去卖相好,三名个体工商户竟用具有强腐蚀性的火碱泡制牛肚,然后用消毒用的双氧水浸泡,使其颜色鲜亮、白净,再拿去
为让食品看上去卖相好,三名个体工商户竟用具有强腐蚀性的火碱泡制牛肚,然后用消毒用的双氧水浸泡,使其颜色鲜亮、白净,再拿去销售。1月26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宣判,三名个体工商户被依法判刑。
2015年6月27日,一名市民在大东区工农路早市一摊位上购买了牛肚,回家煮熟时发现有异味,怀疑被用非法添加剂加工过,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随即,民警赶到早市,将销售牛肚的个体工商户李某、王某抓捕归案。经鉴定,加工牛肚使用的工业火碱检验为氢氧化钠,含量94.7%,使用的双氧水含量为27.6%。
李某、王某交待,所售牛肚是从徐某手中购买的。随即,在李某、王某的配合下,民警将徐某抓捕归案。经审,2015年4月至6月,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甘旗卡镇一平房内,雇佣毛某、刘某,使用工业火碱、双氧水加工牛肚。
随后,徐某将这些经过加工的牛肚运送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范家坟村等地销售。2015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王某明知徐某在牛肚中添加了工业火碱、双氧水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购进并在大东区工农路早市等地销售。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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