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 赵芳 通讯员 张培 陈绍敦)为了减少成本,周某某竟不顾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掺入面粉中,制作成烤排对外销售。日前,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毒烤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这是我市2016年首例以工业盐充当食用盐,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为减少成本制作“毒烤排” 70公斤工业盐被查获
今年44岁的周某某家住海州区,小学文化的她是一个个体户,在海州区浦河路经营着一家面食作坊。
2015年7月,周某某为了减少成本,购买了一批低于市场价格的工业盐(印染助剂)。从那以后,她在制作烤排过程中,就使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掺入面粉中制作成烤排对外销售。同年8月21日,市盐务管理局对我市食盐市场用盐情况开展了突击检查,在周某某经营的这家面食作坊内,盐政执法人员查获了两袋工业盐,一袋20公斤,一袋50公斤。
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没收,后来,这70公斤工业盐被送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报告,证明在周某某经营的面食作坊里查获的工业盐经鉴定,水分、碘、亚铁氰化钾等项目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且含有有害物质亚硝酸盐。
庭审现场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面前她供认不讳
案发后,周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制作烤排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用工业盐(印染助剂)代替食用盐制作烤排对外销售。2015年8月21日被市盐务管理局现场查获。经鉴定,其使用的工业盐中的水分、碘、亚铁氰化钾等项目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且含有有害物质亚硝酸盐。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面前,被告人周某某对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她说:“那两袋盐都是我准备做烤排出售的,还没用完就被查获了。我也知道用这种盐做烤排不好,也是图便宜才买来用的。”
法院判决
已着手实施犯罪 无良商贩获刑
“工业盐主要用于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勘探等工业生产,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亚硝酸钠、砷、碳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等器官慢性中毒。”市盐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对被告人周某某的罚款依法可以折抵罚金数额。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我市将严惩非法使用工业盐加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人,在此,市盐务管理局也提醒市民,注重提高食品、食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希望各食品加工业主莫贪便宜违法购进、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否则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