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070号令,修正“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部分条文。
“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依据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授权,于1999年5月21日订定公告,续经2006年10月30日、2012年8月29日、2014年1月28日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为配合“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初审审查费、复审审查费二阶段收费,故于本条文中叙明分阶段缴交规费及文件资料;并叙明初审、复审补件规定;又因应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正,其对于各食品相关咨议会的名称系以法律定之,为与该等法定名称适当区分,故将“健康食品咨议会”名称修正为“健康食品审议小组”;另考虑法条文字一致性,并使应检附文件更加明确,酌作文字修正。综上,故修正“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部分条文,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 配合“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初审审查费、复审审查费分开收费,叙明申请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分阶段缴交规费及文件数据。(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二条之一、第三条、第八条)
二、 叙明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初审、复审补件的期限规定。(修正条文第三条、第六条)
三、 修正“健康食品咨议会”名称为“健康食品审议小组”。(修正条文第四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