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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冷库冷冻肉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604号)

2016-01-21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19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604号【发布日期】 2015-12-29【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604号
【发布日期】 2015-12-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6/01/50318.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和省局《关于开展冷冻肉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342号)的要求,7月份以来,全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了冷库排查和冷冻肉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7960人次,检查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6518户次,排查各类承储冷冻肉品的冷库2268个,查处问题冷冻肉品20337公斤,立案27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继续做好冷库排查和冷冻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冷库冷冻肉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冷库冷冻肉品排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 第262号)(附件)要求,加大对冷冻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跟踪督查,规范冷冻肉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做到不购、不存、不销来源不明冷冻肉品,一旦发现违法经营冷冻肉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继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各地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随机抽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生产经营冷冻肉品行为信息要及时公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接到媒体和广大群众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做相应处理。
  三、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监管中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冷库冷冻肉品排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262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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