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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毒豆芽须先明确标准

2016-01-20 华商报 213 0
核心提示:1月18日上午,此前突现逆转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启动重审,法院未当庭宣判。(1月19日澎湃新闻)福建芽农全
1月18日上午,此前突现逆转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启动重审,法院未当庭宣判。(1月19日澎湃新闻)
“福建芽农全尚根案”背后并不复杂,全本人因为涉嫌用“无根水”制作销售毒豆芽,被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而后,事情出现反转,二审法院认为“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量刑重还是轻,不能凭空而论,必须要用证据说话,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无根水”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试想,假如在判决之前,已经有相关规定对“无根水”的有毒有害与否,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何至于出现反转剧情呢?
遗憾的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与技术标准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如此,在追责“毒豆芽”问题上,法律就很容易陷于标准难以判断的尴尬境地。因为从情感上看,用“无根水”制作豆芽,显然不能容忍,但从法律上审视,这又是一个技术漏洞,因为缺乏科学权威的标准,常常很难断定是非曲直。
一边是情感上的不能容忍,一边却是法律界定的尴尬,如此局面,显然不利于呵护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包括“无根水”在内的众多公众印象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作出明确界定,清楚地告诉公众及法院,其究竟是否有毒有害。
当然,对食品添加剂有个“非必要不添加”的基本原则,但从全尚根案的反转来看,这一原则还是显得有些模糊,针对性不强。没有科学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出“必要还是不必要”。
全尚根案最终会如何落幕,相信法律会寻觅到一个最佳路径,但此案的反转还是给相关部门、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了个醒。
在食品安全被高度重视的今天,有必要对那些容易“出事”的化学添加剂,就使用范围、毒性大小等问题,进行清晰界定,如此,才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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