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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外带食品观影遭拒质疑影院“霸王条款”

   2016-01-05 新文化报2190
核心提示:新文化讯(记者 王跃)去电影院看电影,你会带零食吃吗?你又是否曾因带零食而遭到影院工作人员的阻拦呢?3日,在长春市某高校就
    新文化讯(记者 王跃)去电影院看电影,你会带零食吃吗?你又是否曾因带零食而遭到影院工作人员的阻拦呢?
 
    3日,在长春市某高校就读的小陈就因为自带吃的,遭到了电影院工作人员的阻拦。
 
    为此,小陈想较较真儿,去影院到底能不能自带食物。
 
    携带汉堡进影院遭拒
 
    小陈告诉新文化记者,3日中午他前往净月高新区的迅驰广场5楼吉视影城看电影,“因为看的是中午场,没来得及吃饭,我就跟朋友买了汉堡,准备一边看电影一边吃。”小陈称,令他没想到的是,就在准备检票进入时,工作人员突然拦住了他,“一个工作人员说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食品进入影院观影,还说可以为我们暂时存放,等我们看完再取走。”
 
    小陈表示,过去他也常到这家电影院来观影,携带零食都没遭到阻拦过。“电影院也卖零食,爆米花、烤肠、饮料啥的,不过都比较贵。”小陈质疑,为何观影者购买影院售卖的食品可以观影,而他们外带食品却不行。
 
    “我觉得这是‘霸王条款’,如果我们渴了或饿了,就得花高价在影院里面买。”小陈说,事后他将此事反映给了市长公开电话12345,工作人员没有给他正式回复。
 
    影院:新年起禁止携带外带食品
 
    4日下午,新文化记者来到小陈所说的影院踏查,在该影院的售票窗口处,记者看到了十分明显的提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影城内禁止携带外带食品。”
 
    而在相隔不远的检票口处,同样也挂着一个白色的提示板,上面写着“请勿外带食品,谢谢您的合作。”提示板上,还特意画上了汉堡、薯条等食物,食品上面是一个红色的禁止标志。
 
    新文化记者看到,一些外带食品的观影者在检票处均被拦住,有的观影者选择将食物寄存在检票处,还有一些观影者则选择在影院的休息区食用。在该影院的售票处旁,记者看到影院自身也在售卖观影零食,而其中爆米花和可乐的套餐更是卖得火热,携带影院售卖零食观影的顾客,都没被阻拦。
 
    影院称禁止外带食品是为保护观影环境
 
    为何影院会要求顾客“禁止外带食品”观影呢?
 
    对此,吉视影城迅驰广场店的一名工作人员道出了缘由。“因为影院供应的食品是以不影响观影环境为前提的,外带食品的异味会影响其他观众。”该工作人员补充道,“影厅属于比较封闭的环境,如果有顾客带入气味比较大的食品,一定会影响其他观影者的观影效果,而且外带食品的卫生我们也无法保证。”
 
    该工作人员表示,有些观影者还带一些瓜果皮核很难清理的食物,看完电影就随手扔在影厅椅子上,这让清洁人员很难清扫,“我们也是从元旦后刚开始禁止外带,不过大多数观影者都能够理解我们影城的这种做法。”
 
    ■走访
 
    还有一些影院不让观影者外带食品
 
    禁止外带零食,这是否是个别影院的行为?
 
    4日下午,新文化记者对长春市内多家影院进行了走访。“您好,我们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所以希望您能把东西先寄存一下。”在红旗街附近的一家电影院内,新文化记者在售票处附近看见,一名女性顾客被工作人员拦了下来,而被阻拦的原因,就是顾客手中的汉堡包装袋。
 
    新文化记者咨询了解到,该影院只允许顾客携带饮品进入,其他外带食品一律不准带入放映厅。“你要是在我们柜台买的零食,那是可以带进去的。”工作人员称。同样,火车站附近一家影院也拒绝观影者外带食品进入。
 
    而在亚泰大街与东四马路交会附近的某影城里,新文化记者看到每一个放映厅门前都放着落地式的温馨提示牌,上面写着“谢绝外带饮食,禁止吸烟”。记者询问检票员,外带食物能否带到影厅中,检票员告诉记者,“只要是没有异常气味的食物,可以带入。”
 
    新文化记者走访过程中,也采访了多名等待观影的人。
 
    “我觉得零食是应该允许带的,但一定要禁止一些气味比较特殊的食品。”观影者孙女士表示。对于影院“谢绝外带食品观影”的条款,观影者赵女士很是抵触,“影院里的东西太贵了,爆米花动不动就好几十,一瓶水就十块钱,要是再不让我们带吃的,那就太不合理了。”
 
    在新文化记者采访的10名观影者中,其中8名顾客表示影院不应该剥夺观影者带零食的权力。
 
    消协:霸王条款
 
    针对影院禁止顾客外带食品观影一事,新文化记者咨询了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女士。
 
    钟萍表示如果影院本身在出售饮料,说明影院内可以饮食。如果影院销售食品价格高于市场好几倍的话,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在外面市场购买。影院如果禁止这类食品入场,属于侵犯自主权,属于“霸王条款”。
 
    律师:无效条款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在看电影时携带食品,经营者无权进行干涉。
 
    因此,影院“谢绝外带饮食”的告示属于无效条款,影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观看电影。
 
    如果您对此事有看法,可以@新文化报官方微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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