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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TO通报评议工作的思考

2015-12-19 中国国门时报 209 0
核心提示:广东检验检疫局十分重视有针对性地从法治的角度开展评议。近年来,在质检总局国际司、标法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广东局WTO工作主
广东检验检疫局十分重视有针对性地从法治的角度开展评议。近年来,在质检总局国际司、标法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广东局WTO工作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法制工作骨干参与通报评议,有关人员结合WTO规则和个案情况,提出了近40条法律评议意见,内容涉及货物通关流程、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其生效机理、进出口贸易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等,大都被质检总局采纳,并最终成为我国向世贸组织成员国提出的评议意见。
据理力争,为国内出口企业争取稳定的法规预期。在对欧盟 TBT 237号通报的评议过程中,广东局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立法背景分析,提出了“未能基于信赖保护,对法规在不被修订情况下的生效期间作出明确界定”的评议质询。指出:考虑到法规定义较多的特点以及法规内容的整体性(如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在法规施行过程中,维持其一定的稳定性具有充足的法理和现实意义。根据WTO“最少贸易限制原则”等规定,建议欧盟委员会对相关事项予以补充明确。
敦促明确证据规则,防范外国政府行政权力扩张。在对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评议中,广东局研究认为:《法案》扩大了FDA对进口食品的的安全监管执法权力。其实施将对我国输美食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行业造成影响,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对我国的现行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产生影响。评议人员着重就《法案》中多次出现的“可能”、“有理由相信”等表述进行了评议。指出:法案相关修订降低了对行政权力的证据要求,并可能因此引发贸易和行政纠纷(诉讼),阻碍正常贸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美方对有关事项特别是相关事实的认定标准等予以进一步说明的法律评议意见。
实体与程序并重,维护国内贸易主体正当通关权益。2008年底,韩国发布了《进口禁止项目处理指南的通知(水生动物)》(SPS 305号),其对于禁止进口的物品等规定了防疫上的安全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水产动物检疫官自行处理废弃物的权力。广东局对其提出的法律评议意见是:该《公告》第4条有关表述未能对“无法知道货主地址”等事实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可能会增加执法过程的随意性并产生贸易上的纠纷和误会,建议韩国官方对有关标准予以明确。评议意见还提出:《公告》第4条第3项仅要求“水产动物检疫官应保存废弃物处理企业颁发的销毁确认书”,而未能明确保障贸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请韩国官方给予明确。
立足国情与法理,力促最小贸易限制、信赖保护等原则得到遵守。《泰国卫生部关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生产方法、生产工具用具及存放的公告》要求预包装加工食品的进口者必须办理符合该公告规定的认证书。广东局评议指出:国际贸易中,此类认证书往往由出口者办理和提供。该《公告》未对符合条件的认证书的含义、渊源等加以明确——在中国,大部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均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或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编写并严格执行食品GMP、SSOP等体系文件,其管理体系大多未经过认证机构的外部认证,建议泰国官方对上述体系认证文件给予承认。此外,鉴于传递认证书也需一定周期,根据WTO“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建议泰国官方在对提供认证书的形式要件、时效等事项一并作出灵活而明确的解释。
强化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检验检疫职能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对于争取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话语权乃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均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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