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予以公布(见附件)。质检总局2009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并公布。
附件: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