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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5〕100号)

2015-12-15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4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5〕100号【发布日期】 2015-12-03【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5〕100号
【发布日期】 2015-12-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dq.hljda.gov.cn/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1332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公告》和《标准》实施以来,市局迅速行动,强化监督抽检,着力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部分餐饮单位对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不知晓,少数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仍然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局决定自2015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消费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要将此次专项检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与省市局组织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进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等制度的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督促行业自律
  一是摸清重点使用单位底数,认真进行登记,建立使用台账。二是重点检查制作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小麦粉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其停止使用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检查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油榨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的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进货查验,完善进销台账,监督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广泛宣传,注重社会共治
  要结合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积极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将《公告》发放到餐饮业户手中,督促其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强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监督的浓厚氛围。
  市局将适时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县区年终绩效考核,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县(区)局于2016年1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餐饮消费监管科。
  联系人:李德库 联系电话:0459-6040892
  电子邮箱:dqshipin3@163.com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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