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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新案一审“九大失当” 彰化地检署上诉

2015-12-11 华夏经纬网 172 0
核心提示:华夏经纬网12月1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顶新案判无罪,彰化地检署检察官昨提上诉,指一审判决有九大认事用法失当,力争二审撤销
华夏经纬网12月1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顶新案判无罪,彰化地检署检察官昨提上诉,指一审判决有九大认事用法失当,力争二审撤销原判,彰化地院法官表示尊重。
彰检在上诉书中,引“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为例,批法官“见粥不见屎”,将粥、屎搅混,再检验是否含老鼠屎成分,才会做出无罪判决。
上诉书中,检察官先厘清“食安法”的两个重要观念:第一,强调“食安法”的溯源管理制度,也就是原料端控管的重要性;第二,原料变成食物的制程控管,“终端成品”检验有局限性。
检察官指出,原料管理与成品质量管理不可偏废,原料安全性更是制程管控的先决条件。如不能确保原料安全无虞,则食品安全沦为空谈。
台检方进一步指无罪判决的谬误,在法官不了解卫生稽查目的。“若稽查人员已在一锅粥里看到老鼠屎,正常作法是拿出该颗老鼠屎,检验是否确为老鼠屎。”
但法官不这样做,将“疑似老鼠屎”与粥加热熬煮卅六小时(比喻问题油制程),搅拌混合后抽样,从混合后再抽样是否有老鼠屎成分,来证明这锅粥是否曾存在过老鼠屎。
顶新案彰化地院一审认定,越南工商部之函并非驻外单位公务人员,来往文书无证据能力。但检方认为,我驻外办事处、越南工商部等相关人员,没有偏颇或匿饰必要,函文属“于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制作之文书”,应有证据能力。
台检方说,函文可证实,越南大幸福公司是饲料商,从未经越南政府核发食品生产厂商证书,且该公司一向贩卖饲料油,并无提供食用油原料之能力,顶新将饲料油精炼,当然“违法”。
加上顶新公司报关进口大幸福的油品,与大幸福送至越南“vinacontrol”检验的样本不同,有检验不实之嫌,且大幸福油脂检验后酸价过高、含有害人体的重金属,仍搀入合法食用油加工。
台“卫福部食药署长”姜郁美昨表示,酸价检验、越南当地提供大幸福公司数据等,已完整提供,未来将全力配合彰检。
彰化地院声明,判决无罪的理由已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检察官上诉理由二审法官自会审酌,请各界尊重并留给二审纯静的审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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