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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2015-12-0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455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发布日期】 2015-11-30【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发布日期】 2015-11-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 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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