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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015-12-04 国家食药监总局1840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及时化解和防范食品质量
    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及时化解和防范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
 
    一是明确省、市、县、乡(镇)四级监管职责。省局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日常监督检查、省级抽检监测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全省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负责组织实施省局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根据本级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举报投诉等情况,适时组织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的企业种类应覆盖本辖区内28大类获证食品种类。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监管工作;负责省、市两级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开展巡查和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各乡镇派出机构按照当地政府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对企业实施高、中、低三档风险分类监管。省直管县(市)、其他县级局及乡镇派出机构根据建立的本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企业监管档案,对本辖区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高、中、低三个风险等次进行动态分类,并根据分类情况,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乳制品、肉制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对确定的高风险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列为中、低风险的企业,各地可根据监管力量,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但原则上每年能覆盖到所有企业。对监督抽检和群众举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企业分类监管情况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报当地政府。
 
    同时,要求各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日常管理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而导致风险程度提高的企业,由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及时进行约谈。县级行政区域内,有1/3及其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风险等级出现提高情况时,企业所在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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