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经营的熟食店中添加假盐用于食品加工,其食盐中碘酸的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被告人陶某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1月2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陶某武在新野县上港乡岗南村经营的熟食店,2015年三、四月份,购进散袋食盐三十余斤用于食品加工,至案发已用去二十余斤。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武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的含量不符合GB5401-200BG26878_2011标准要求。
经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散袋食盐,造成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公开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