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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科〔2013〕153号)

   2015-11-27 质检总局53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发布文号】 质检办科〔2013〕153号【发布日期】 2013-02-2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科〔2013〕153号
【发布日期】 2013-02-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多年努力,我局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境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和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境外注册保护)工作稳步推进。我局和欧盟共同发起中欧10+1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试点项目,双方各10个产品现已履行完各自规定的程序而获得批准保护(中欧10+10简介见附件1)。涉外地理标志保护为服务国家外交外贸、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要求,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提供了新的业务渠道。
 
  为充分运用好这一新业务渠道,进一步发挥涉外地理标志保护对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和促进出口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涉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照本通知随附的首批涉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表(以下简称涉外保护产品,附件2),组织好对WTO相关协定(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涉外保护产品相关要求(查阅网址 :www.aqsiq.gov.cn/dlbzcbhwz/),以及总局公告等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好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监管的业务基础。
 
  二、要积极协调产地各级政府,加强对企业以及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业务咨询指导,开展对我方涉外保护产品的宣传培训、保护监管工作。凡在涉外保护产品上使用已获境外保护的信息(专用标志、文字等),其产品及信息必须符合境外批准保护规定的要求。
 
  三、要组织研究适用于涉外保护产品的检验检疫符合性查验(如进出口产品识别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等)和便利化措施,加强对涉外保护产品的进出口统计,促进涉外保护产品的对外贸易。
 
  四、对涉外保护产品的出口,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加强与现行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衔接,严格督促企业按照获准保护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蒙混出境。
 
  五、要进一步组织好对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筛选,研究推荐符合国际消费市场、出口稳定或无安全质量问题的具有出口潜力的涉外保护产品清单。
 
  六、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科技司。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涉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检查。
 
  联系人:刘红春  岳宁
 
  电话:010-82261783、82262017
 
  传真:010-82262293
 
  邮件:liuhc@aqsiq.gov.cn  yuen@aqsiq.gov.cn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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