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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购买84瓶腐乳 发现商品标签瑕疵索要十倍赔偿

   2015-11-23 株洲传媒网2630
核心提示:株洲传媒网11月23日讯 (记者 胡文洁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
    株洲传媒网11月23日讯 (记者 胡文洁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十倍赔偿”的规定让一些人生出“干脆去‘知假买假’索赔挣钱”的想法。然而,这想法靠谱吗?
 
    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十倍索赔案:一消费者购买84瓶总价近1000元的腐乳后,发现标签有瑕疵,索赔十倍近万元赔偿,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消费者:发现标签有瑕疵,索赔十倍赔偿
 
    消费者谢某称,2014年10月14日,他在被告所经营的株洲市某生活超市内购买了乡下人牌腐乳共计84瓶,总价951.2元。
 
    买来后,谢某经查询发现,上述产品配料表所注食品添加剂项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甜味剂”,但具体使用了哪些甜味剂,产品标签上并不明确。
 
    谢某认为,因标签内容不明确,损害了他本人及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7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谢某遂向荷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退还原告购货款951.2元;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9512元。
 
    超市:专业打假人员非消费者,涉诉产品仅标签有瑕疵
 
    超市方认为,谢某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知假购假”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专业打假”人员,“一次性购买84瓶腐乳的行为并不符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习惯。”
 
    其次,就算原告是正常消费,但该产品也并非是三无产品、伪劣产品,仅仅是产品标签上有瑕疵,且超市已经停止销售,及时做出了整改措施,涉案商品仅仅是标签上有瑕疵,并不能说明所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际上也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该超市负责人认为,该涉案食品无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和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时,不支持十倍索赔
 
    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案中,对于超市产品存标签瑕疵的情况,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超市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即“十倍索赔”条款其实已经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时,法院不得支持消费者的十倍索赔主张。
 
    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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