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在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购买4袋某品牌江西特产通心莲子(单价32.9元)、8袋某品牌江西特产通心莲子(单价16.9元)、5袋某品牌精选香菇,上述食品由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而通心莲子标签标注是江西特产,通心莲子和香菇均没有标明产地。
原告认为,食品标签是直接介绍食品特性及品质的说明书,应该真实准确的描述食品的品质。根据《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上述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沃尔玛公司作为正规经销商,未对商品的品质、真实性、外包装等尽到检查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并赔偿十倍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