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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促销红枣不合格 市民向药店索赔七千余元

   2015-11-12 广西电视网2240
核心提示:花116元在药店买了3袋红枣,市民牟先生怀疑该红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药店对簿公堂,要求十倍赔偿及其他损失7015元。近日,此
    花116元在药店买了3袋红枣,市民牟先生怀疑该红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药店对簿公堂,要求十倍赔偿及其他损失7015元。近日,此案经玉州区法院法官调解,药店赔偿牟先生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疑促销红枣不合格 索赔七千余元
 
    2014年12月9日,牟先生看到玉林城区某药店在搞活动——买二送一促销红枣,便购买两袋,获赠一袋。
 
    就是这三袋红枣,最后演变成牟先生与药店对簿公堂。牟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药店退还购货款116元,十倍赔偿款1160元及精神损害费、律师咨询费、复印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共7015元。
 
    牟先生称,当天他回家后发现所购买的红枣包装上无生产地址、无生产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准代号,认为该红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与药店联系索赔,但药店不予理会,后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处理。后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说,到药店检查没发现该包装的红枣。
 
    “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药店应诉后辩称,牟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红枣在哪里购买,有关部门接到牟先生投诉后到店面检查,也没有发现问题。药店销售的红枣有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食品合格证明,不存在牟先生所说的事实。
 
    法官介入调解 消费者与药店达成和解
 
    该案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开庭并多次调解,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牟先生方面,主审法官讲明因其未能提供律师咨询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且未存在引起原告精神方面损害的情形,故精神损失费也难获支持,希望牟先生依据法律主张合理诉求。药店方面,应当诚信经营,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可以协商,态度越诚恳就越快解决问题。
 
    最终,双方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各让一步,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药店当即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即支付500元给牟先生。
 
    “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法律支持
 
    据了解,牟先生不仅因这三袋红枣与商家对簿公堂,还有一起类似官司在二审当中。在日常消费中遇到类似的事情,你会如此较真吗?遭遇消费欺诈时,该如何索赔?“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吗?不妨看看以下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数额,2014年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将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了“三倍”,即“退一赔三”,还规定了消费赔偿的“保底金额”是500元,即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而针对食品消费,《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罚十”。
 
    关于“知假买假”,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得支持。不过,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还是要客观理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主张自己合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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