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伍洁洁、记者周再奔报道:武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张某、胡某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区武宁县澧溪镇临江沙场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的电瓶、触鱼机捕捞水产品,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中国江西网记者11月5日获悉的。
据了解,为了保护鱼类的繁衍,防止滥捕,保护鱼类资源,武宁县实行季节性禁港休渔,禁渔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胡某明知武宁县在全县开放型水域实行季节性禁港休渔,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9日,驾驶渔船在武宁县澧溪镇临江沙场附近水域,使用电瓶、触鱼机捕捞水产品。
被告人张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据此,法院遂作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