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罗婕、记者曾灵报道:钟某收购鲜辣椒后,用硫磺熏蒸制成辣椒干,使其外形饱满亮泽,易于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以钟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令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68000元。
2014年8月份开始,钟某收购鲜辣椒,在赣县王母渡镇桃江村的“江坝上”用硫磺熏制辣椒干成品1500余公斤,辣椒干半成品5000余公斤,进行销售。经鉴定,钟某用硫磺熏制的辣椒干成品二氧化硫含量为0.674g/kg,辣椒干半成品二氧化硫含量为0.745g/kg。上述食品中二氧化硫含量均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值≤0.2g/kg的规定。经鉴定,上述辣椒干成品及半成品价格为人民币84000元。案发后,钟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钟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生产辣椒干过程中,使用硫磺熏制辣椒,致使辣椒干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钟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