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制假药出售,加工病死猪冒充合格生猪销售,对工业盐进行灌装便成食用盐,购进假冒“伟哥”贴个牌便可牟取暴利……
今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一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期帮助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014年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63件,269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87件120人,案件占比53.4%,人数占比48.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件27件,53人,案件占比16.5%,人数占比24.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42件,90人,案件占比25.7%,人数占比4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7件,10人,案件占比4%,人数占比4.6%。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说,上述案件绝大部分属“黑作坊式”生产,不法分子生产、销售记录没有准确记载,导致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数额。由于牵涉到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个环节,因此这些案件大多为共同犯罪,有的已形成比较稳定的共同犯罪团伙。案发大多是因为已造成人民群众食物中毒,病情恶化,甚至伤亡等危害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要确保“菜篮子”“药罐子”安全,需向“黑作坊”、“三无产品”开刀。
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
被告人龚鑫自2013年3月以来,多次从长沙的连庆伦处以每件65元(重约25千克)的价格购进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后按每件80元的价格转卖给聂淑军,共计20余吨,涉案金额7万余元。聂淑军再加价在益阳市赫山区、桃江等地销售。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聂淑军租用仓库内提取送检的盐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碘缺乏病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龚鑫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假盐主要以工业盐灌装居多。消费者可以通过看外包装、辨颜色、做实验等方法来区别。真盐封装平整,包装精美,字迹清晰,封口通过技术处理无法分开,外包装袋两侧圆滑,没有折线。假盐外包装袋往往字迹模糊、手搓即掉,包装简单、不严密,封口不整齐,两侧有两条明显的折线。真盐外观色泽洁白,假盐外观往往有淡黄、暗黑等异色。如果将盐撒在一块切开的马铃薯切面上,真盐立即呈现蓝色。
法官提醒公众,从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毒杀土狗出售给他人
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人在宁乡、桃江等地,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毒杀的死狗销售给被告人黄立祥等人,供人食用。
被告人黄立祥在家自建冷库,从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多人处以4元至4.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被射杀的毒狗。黄立祥将死狗进行脱毛处理后进行集中冷藏,以5.2元至5.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贺应安等人。
另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国强网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打狗,并以4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将100余支毒针卖给李勇用于打狗。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肌肉松弛药,属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湖南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立祥明知他人使用毒镖杀狗仍然帮助收购或自己收购被毒杀的死狗,并经加工冷冻后将有毒冻狗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贺应安明知他人所销售的冻狗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收购并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付国强、李勇采用弩射毒镖的方式杀狗,并将被毒杀的狗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涂在弩镖上的“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剧毒药,可导致骨骼肌松弛,并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若超量注射该药或不配合使用呼吸机的话,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吃了这种毒狗肉,轻则呕吐、头痛、腹泻等,重则危及生命。
销售假冒伟哥获重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健日益重视,尤其备受老年人青睐。然而,假冒伪劣、宣传虚假、夸大疗效、经营违规等乱象却使消费者健康严重受损。
被告人李茂芹自2008年4月开始,从山东等地购进假冒“伟哥”的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李茂芹先后16次从被告人李洪杰处以每粒0.16元至0.4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黄色胶囊、黑色片剂、红色片剂、黄色菱形片剂、黄色方形片剂、黑色丸剂等形状的假伟哥药丸裸片,金额共计203900元。
李茂芹在浙江义乌购买十鞭粒、黑金刚、金装蚁力神、蚁力神、金伟哥、超伟哥、伟哥性动力等十余种外包装,自行进行包装,每粒加价0.2元至0.4元,通过送货上门、来店取货、物流托运等方式销往湖南省娄底市、长沙市、岳阳市、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等地的众多性保健品店,销售金额共计1093778元。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茂芹、李洪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茂芹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李洪杰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无许可证自制药出售
被告人张学友于2004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湘西自己家中开设名为“振兴民族医”的联合诊所,诊疗科目是民族医学科。先后聘用吴卓、陈明月、张优红为诊所工作人员。
张学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该诊所自制、自命名的散剂药和丸剂药,经现场、网上看病后以现场派发和网购、邮购的方式,将药销售给患癌症、颈椎病、风湿病、男科、妇科、心脏病等各类疾病的患者。
为方便制药,张学友于2006年指使他人买来粉碎机、制丸机、烤箱等机械设备,根据自己开出的药丸配方,加工制成“正前”“四海”“双夏”“三消”等十多种自命名的丸剂药。除现场收费外,张学友以银行转账和汇款方式获得售药款达140万元。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等人在“振兴民族医联合诊所”工作期间,负责购买原材料、制药、登记病历、为病人取药发药、搬药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学友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生产多种自命名的丸剂药和散剂药,并向患者出售,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帮助张学友生产销售假药,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学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鉴于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对3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吴卓、陈明月、张优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办案法官表示,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应该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如果医疗机构未取得这两个批准证明文件即配制制剂给患者使用,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也符合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本案中,对张学友的犯罪行为可以定性为“无证生产”,因此以生产假药罪论处。
本报长沙10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