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中澳自贸协定签署,标志着中国自由贸易区大布局全面提速升级,也使得我国已签协议的自贸区达到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质检部门作为涉外部门,如何彰显职能优势和作用,积极服务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是一个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
自贸区战略实施对质检工作的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深刻阐述了实施自贸区战略的重要意义,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的必然选择。自贸区建立的宗旨通过一体化安排,取消和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区域内货物、服务、交通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从现阶段的双多边贸易发展大势看,关税壁垒作用在逐渐消失或减弱,非关税壁垒就成为调控外贸的重要手段,这是一个此消彼长,从质检职能转变看,对进出口商品的微观管理职能在逐渐减弱甚至消失,技术性贸易措施职能作用在逐步强化,这也是一个此消彼长。2012年联合国贸发组织发布非关税壁垒分类方案,在18个非关税壁垒中,和质检职能直接相关的就有4个,分别是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SP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装运前检验和原产地规则,可以说,质检部门在我国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建设,特别是非关税壁垒的消减、协同和应对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总书记告诫我们,“机者如神,难遇易失。”质检部门能不能顺应这个大势,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对于未来质检事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自贸区战略实施对质检工作的挑战
可以说,质检系统职能转变的方向与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方向总体上是锲合的,但与构建高标准、高质量和高水平自贸区网络要求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转型升级迫在眉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简化检验检疫环节的压力。在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背景下和国内严峻的外贸形势下,质检部门始终背负着简化检验检疫环节的压力,这种压力没有随着出口法检目录的大幅取消而降低。以取消关税壁垒为主要目标的双边自贸协定逐渐签订,意味着海关程序更加简化,货物通关特别是免税货物通关更加便利,而且自贸协定中普遍约定了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的章节,明确缔约双方通过风险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协调机制,实现海关程序和实践在便利贸易中的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二是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安全风险。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意味着区域内的经贸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加大了背后潜在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风险。目前的自贸协议没有约定稳固而高效的双边检验检疫沟通协作机制,现行的国门安全监管模式又过于微观,质检职能转变远没有到位,贸易便利条件下的宏观安全监管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和大数据等新的监管手段与工具还没有应用于实践,“放活”和“善管”还没有形成统一,监管能力不能满足贸易便利要求。此外,从制度设计上,关税削减相对容易,检验检疫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在没有充分准备和研究情况下,大幅度改革和削减检验检疫流程,会使安全防控形势面临失控风险。
三是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有效应对。虽然自贸协议中有消除非关税壁垒的相关条款,但由于非关税壁垒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当自贸区各方之间的产业趋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设置技术、标准等隐形壁垒也就越来越多,成为制约双方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瓶颈,使得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始终面临挑战,也抵消了关税消减所带来的贸易自由红利。另一方面非关税措施成为自贸谈判特别是升级谈判的重要内容。
质检部门彰显职能服务自贸区战略的建议
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参与。“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做参与者、引领者。”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对质检部门服务自贸区战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主动参与自贸区谈判,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挥质检作用和优势,正确处理检验检疫、非关税措施和通关便利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自贸规则倒逼质检职能转变,推动将检验检疫程序和贸易便利措施写入自贸协定,积极构建自贸框架下的检验检疫双边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实现检验检疫结果、技术标准的互认,努力消减质检职能范围内的非关税壁垒,充分做好非关税壁垒的有效应对。
推动新型非关税措施构建。目前非关税措施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其中发达国家的TBT占到贸易的65%,我国则是SPS占绝大多数,这也成为我们承担简化检验检疫环节压力的主要来源。质检部门未来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加大对技术含量高的环境壁垒和技术法规等新型非关税措施运用,形成与国际接轨、完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推动措施的规则化和显性化,为新一轮自贸区拓展和升级谈判提供应对和政策储备。
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围绕贸易便利化条件下的安全监管模式转型要求,一方面要大胆探索、科学求证,积极开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便捷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底线思维、防好风险,发挥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园区试验田和缓冲器作用,积极开展检验检疫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科学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体系。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健康、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咨询和评议,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隐形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