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冲击着过去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当前,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下行压力逐步加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外贸传统竞争优势在削弱,而新的竞争优势尚未形成。与传统贸易疲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兴贸易业态的异军突起。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分别为2.1万亿、3.1万亿和4.2万亿人民币,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预计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值的比例将达到16.9%,交易规模保持30%的年均增速。国务院先后印发文件,特别强调要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对如何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监管,如何构建起一整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应着力探索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先行先试,在试点地区尽快形成成熟经验并推广
自2013年至今,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在释放跨境电子商务的利好。李克强总理今年在多个场合强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 6月10日,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扩大消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面对这种新的贸易形势,国务院先后在杭州、宁波、重庆、广州等8个城市进行了试点,并在今年3月批准杭州为全国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和外贸基础,具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的条件。通过先行先试,试点城市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子商务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借此解决制约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瓶颈问题。同时,试点城市的检验检疫部门也在试点中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摸索出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监管模式。例如杭州建设“六体系两平台”(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就比较完善和有操作性。
先行先试,先行的是政策,先试的是突破,期求的是效果。先行先试,顶层设计是关键。要坚持经验引导和问题导向,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努力打造“政策洼地”优势。要树立创新思维和改革精神,抛开过去一般贸易检验监管的思路。当前在试点之外也有很多城市存在大量跃跃欲试的电商企业,亟待政策“开闸”,这迫切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快马加鞭,加快政策制定和落实。
简化审批,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地区规范开展业务
“快”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它的这一特点倒逼着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改革。只有坚持互联网思维,兼顾安全和便利,才能有效适应“互联网+”模式的发展。在目前各地的模式探索中,获得备案是开展业务的一项前提。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按照“利便捷、合法理”的总体理念,设计制定企业和产品“双备案”的管理规范,依托综合信息平台让企业在“单一窗口”即可完成报检、报关等手续,真正实现“一键申报、无纸通关”。对于这种新业态、新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摒弃陈旧落后的老思维,改变固步自封的老观念,以更高的视野和更博大的胸怀接纳它。对有条件的局,应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跨境电商备案管理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创新模式,使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过去传统的检验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多品种、小批次、频繁交易的新特征。对跨境电子商务检验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进得来、管得住、放得快”的理念,以综合性的信息化平台为手段,以监管跨境电商为抓手,以保税园区为载体,让信息化平台成为“集聚电商、可以交易、数据集成、有效监管”的助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舞台”,最终构筑“入区(境)检疫、区内监管、出区核查、后续监督”的模式。
一要建立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控制、流向可跟踪”的目标,搭建“进口商品防伪溯源平台”,成立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机构并建立相应程序,尝试在所有电商商品中加贴防伪溯源二维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
二要着力解决跨境电商信用不足的问题。通过建立监管体系,引导电商企业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对电商的信用管理,解决电商企业良莠不齐的问题;加大第三方采信力度,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监管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三要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运用集成思维,开展风险评估,把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作为落实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的有力抓手,促进跨境电商管理的常态化。
四要探索对小包裹碎片化贸易方式的检验检疫监管。重视国家权益、国门生物安全,加大检疫查验力度,主动对接国际邮件储运机构,选择合适环节施加监管,探索对跨境直邮模式的检验检疫办法。
加大宣传,让公众知悉相关法规和检验检疫职能作用
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跨境电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消费品是目前跨境电商经营的主要品种,消费品安全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强调的三大质量安全之一。近年来,检验检疫在做好服务外贸的基础上,对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创新,有效履行了质量安全把关职责。建议下一步应充分利用日常监管加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突出“3·15”“6·1儿童节”等时间节点,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情况进行曝光;并主动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电商进行政策宣传,明确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协同发改委、商务、海关等部门,认真研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文件,发掘检验检疫监管的切合点和有效性,主动出击,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