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在美廉美超市购买5瓶“爱度”牌亚麻籽油,回到家后发现,所购买的亚麻籽油外包装上没有配料表,即缺乏对能量、蛋白质、不饱和脂肪酸等含量的明确标注。冯先生认为,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的价格、原材料及配比、售后服务等项目,而超市销售的这种无配料表的商品侵犯其知情权,故其将美廉美超市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原告冯先生诉称,其在美廉美某超市购买了5瓶“爱度”牌亚麻籽油,总价795元。回到家后,冯先生发现购买的亚麻籽油食品标注的信息没有配料表,即对能量、蛋白质、不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碳水化合物、钠、添加剂等的含量没有明确标识。该亚麻籽油的产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阐述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
原告认为,超市销售的这种无配料表的商品侵犯其知情权,冯先生多次与该超市协商要求退货,但是商家不同意,也不理睬冯先生,无奈之下,冯先生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请求判令美廉美某超市退换购物款795元,并要求3倍赔偿,总计318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