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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的通知(鲁检认函〔2015〕191号)

2015-10-23 山东检验检疫局 359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东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 鲁检认函〔2015〕191号【发布日期】 2015-04-1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山东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鲁检认函〔2015〕191号
【发布日期】 2015-04-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ciq.gov.cn/zwgk/zcfg/gfxwj/rzrk/201504/t20150415_89575.html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全省系统业务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由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委托各分支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分支局实施备案注册工作质量,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撤销、推荐国外注册,定期公布分类评审类别目录和全省获证企业名单。
  二、省局委托各分支局按规定实施辖区内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申请的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公布、延续备案、备案变更、重新办理、暂停和恢复使用备案证明、注销、撤销及监督管理工作,工作委托期限为5年,有效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省局将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与各分支局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三、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依法办理出口食品备案注册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作流程及时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行政许可委托书(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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