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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5〕186号)

   2015-10-20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食流〔2015〕186号【发布日期】 2015-10-15【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食流〔2015〕186号
【发布日期】 2015-10-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a.gov.cn/CL0568/14224.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实施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通知》和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省局决定在配套的审查实施细则制订、新版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许可文书格式统一及许可审批操作平台培训等准备工作完成后,全省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过渡期的食品经营许可
 
  (一)根据《通知》和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省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省局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各地应及时通知有关食品经营者把过渡期间发放的许可证换为新证。
 
  (二)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三)未设区的济源市、省直管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对省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权限进行调整。
 
  四、关于许可证的印制、发放
 
  (一)根据《通知》和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决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
 
  (二)各地在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规定》(《通知》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
 
  五、关于“一地一证”
 
  (一)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同一商场、超市内独立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关于许可证的编号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主体业态类别编码用1、2、3标识,具体为: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单位食堂。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编制规则按照《通知》附件2规定执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划代码如下:郑州市410100;开封市410200;洛阳市410300;平顶山市410400;安阳市410500;鹤壁市410600;新乡市410700;焦作市410800;濮阳市410900;许昌市411000;漯河市411100;三门峡市411200;南阳市411300;商丘市411400;信阳市411500;周口市411600;驻马店市411700;济源市419001。巩义市410181;兰考县410225;汝州市410482;滑县410526;长垣县410728;邓州市411381;永城市411481;固始县411525;鹿邑县411628;新蔡县411729。
 
  (四)发证机关对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码,即“谁发证谁编码”原则。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七、关于许可数据的管理
 
  省局将启用全省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各承担许可审批工作任务的部门应运用该系统开展许可相关工作。
 
  八、关于落实工作保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在2015年12月1日前将打印证书所需的激光打印机、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配备到位,做好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的准备工作。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批工作程序,从食品经营管理、经营场所卫生条件、食品安全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
 
  (三)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审批工作效率。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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