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山东威海检验检疫局在海港口岸查验入境人员携带物时发现,一名往返中韩的“代工”携带大量用途不明的奶油,共129箱、774瓶(每瓶1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奶油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禁止携带和邮寄进境。为此,威海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批奶油作退运处理。
【案件分析】
为防止境外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明确禁止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通过携带、邮寄的方式入境,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对这部分产品予以明确公示。本案中的奶油属于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被明确禁止携带进境,如其未经检疫非法入境,存在传播口蹄疫等疫病疫情的风险。
【案例启示】
出入境旅客及其他人员应及时了解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其中包括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动物皮毛骨角、动物源性饲料、新鲜水果及蔬菜、种子苗木、土壤和生物材料及制品等,以免给国家生态安全带来威胁,也避免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