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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办食品〔2015〕4号)

2015-10-15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164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发布文号】 浙卫办食品〔2015〕4号【发布日期】 2015-09-3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卫办食品〔2015〕4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zwsjd.com.cn/previewerlet.do?id=FFDF59A863922938,本链接里面的附件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监督所:
  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依法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市仅对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具体备案办法有待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出台后再行调整。
  二、各地要以宣贯实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政策做好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食品企业的宣传沟通工作。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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